工商行政处罚可以使用<<招投标法>>吗?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6/24 22:45:00
我在一家私人企业工程招标中(标的金额6万元)与其它两家投标者约定:我报高价不中标,中标单位给了我4000元好处费。后来种种原因被工商处罚,工商局一定要用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八条第一款将我的行为定性为“商业贿赂”并处罚1万元。我在申辩书中申辩我自己不是受贿,对我的处罚应该使用《招投标法》。可工商局说:《招投标法》对工商处罚是不适用的,应该是建设单位适用的?请问我的案子应该怎么处罚?工商行政处罚可以使用<<招投标法>>吗?

先不管处罚引用法律对不对,就你个人行为来说,显然是违法的,给你了4000,可以认定为商业受贿.
这不仅仅是违反行政法的问题,也是违法刑法的问题.
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,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,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,损害国家、集体、公民的合法利益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

行政机关引用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并无不当,反不正当竞争法 15条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,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。
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,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。同时,招标法 也应该事适用的.

问题的关键是,反不正当行为 正好是工商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.所以工商部门以它为依据.